《咸陽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于2023年2月10日經咸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現予公告。
咸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
2023年2月10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準備
第三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五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六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七章 詢問和質詢
第八章 調查委員會
第九章 發言和表決
第十章 公布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有序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準備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召開,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如遇特殊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的會議日期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必要時可以授權主任會議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市人大代表)書面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二十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并向社會公布。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應當在本屆市人大代表選舉完成后兩個月內,由上一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應當組織市人大代表進行專題調研、集中視察,了解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環境等方面的發展情況和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聽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意見,為參加會議和依法履職做好準備。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及說明、有關資料發送市人大代表,并可以組織代表討論。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征求代表對擬提請會議審議的工作報告稿的意見,并在會議舉行前將工作報告印發代表。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
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團長召集并主持本團全體會議,組織本團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小組召集人按照本團安排,召集本組代表的審議活動,處理小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議的舉行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本次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一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召開前,各代表團審議擬提請預備會議選舉和決定的事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建議,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成員在市人大代表中產生。
第十四條 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大會各代表團的工作;
(二)向會議提出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
(三)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報告;
(四)聽取和審議關于議案和報告審議、審查情況的報告,決定是否將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提請會議表決;
(五)依法提出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市人大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候選人建議人選;
(六)主持會議選舉和表決,提出選舉和表決人選辦法草案;
(七)組織憲法宣誓儀式;
(八)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序和處理意見;
(九)發布公告;
(十)其他應當由主席團處理的事項。
第十五條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后通過。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必要時,由本次大會秘書長召集。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并決定下列事項:
(一)大會副秘書長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質詢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屬于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二)根據需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三)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對有關議案和報告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四)對重大專門性問題,可以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并將討論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八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會議討論重大專門性問題時,有關機關和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匯報情況,回答詢問。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主席團可以召開專題會議或全體會議進行審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工作組。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代表應當按時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應當書面請假,會前經原選舉單位同意后報常務委員會批準,會議期間經代表團團長同意后報秘書處批準。
市人大代表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代表資格終止。
市人大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秘書處應當制定會議紀律,印發參會人員。
第二十二條 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經常務委員會決定,不是市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員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一)市級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
(二)本市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省人大代表);
(三)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人民政府縣(市、區)長;
(四)常委會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負責人;
(五)常委會決定邀請列席的其他有關人員。
政協咸陽市委員會委員應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全體會議。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大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可以整理成紙質或者電子簡報印發會議,根據需要或者本人要求,可以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人員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報主席團備案;或者由主席團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會議舉行情況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報道。
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或者記者會。
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本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大會全體會議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進行公開轉播。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組織活動,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推進現代信息技術的運用,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審議,或者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在主席團規定的時限內向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秘書長負責向主席團提出對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
第二十八條 議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提案人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也可以由主席團決定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
代表團審議議案時,提出議案的機關應當選派熟悉情況的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涉及專業性問題時,可以邀請有關代表和相關方面的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經審議后,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三十一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該法規案的說明后,交各代表團審議,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后,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三條 對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審議并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后,以適當形式向代表反饋,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書面報告。
第三十四條 對不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大代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交有關機關或組織研究辦理,有關辦理機關或組織應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予以答復。
市人大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交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
第五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由各代表團審議。
第三十七條 報告機關應當根據市人大代表的審議意見對工作報告進行修改。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各項工作報告后應當作出決議。
主席團根據各代表團審議意見提出各項決議草案,提交代表團審議后,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初步審查后,將初步審查意見轉告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
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市人大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
第四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計劃草案的報告、計劃草案,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并將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于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財政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一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內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四十二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四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市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聯名在人大代表中提名;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的候選人,市監察委員會主任的候選人,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市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聯名提名;本市選舉的省人大代表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根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候選人的意見提名,或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名。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第四十四條 主席團和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的候選人,均應列入候選人名單。
如果提名的候選人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根據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第四十五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基本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說明。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投票選舉前,主席團可以組織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正式候選人與代表見面。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
大會全體會議選舉時,設秘密寫票處。
候選人的得票數,由總監票人當場公布。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或市人大常委會組織。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市選舉的省人大代表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會議決定。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
決定代理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當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市選舉的省人大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罷免本市選舉的省人大代表,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一條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五十二條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或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去代表職務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七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四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代表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詢問,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市人民政府工作報告,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計劃草案的報告、計劃草案,關于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或其委托的人員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進行審議或者聽取各代表團關于各項工作報告審議情況匯報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在主席團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范圍包括:
(一)有關憲法、法律、法規實施方面的問題;
(二)有關國家方針、政策執行方面的問題;
(三)有關重大決策和工作方面的問題;
(四)有關重大失職和瀆職的問題;
(五)其他需要質詢的事項。
第五十六條 質詢案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七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或有關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人大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代表團或者市人大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復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代表團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形式答復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第五十八條 代表團或者市人大代表聯名提出的質詢案,在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答復前,提案人可以撤回。
第八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六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報告作出相應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九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三條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四條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第六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各項議案和決定、決議草案以及預備會議表決通過決定事項,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決定事項,由全體主席團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按電子表決器方式、舉手或其他方式進行,具體辦法由主席團決定。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六十六條 市人大代表在審議時對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有重大不同意見的,經主席團提出,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交付表決,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表決。
第六十七條 工作報告和計劃、預算報告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未獲得通過的,報告機關應當進行整改或者調整,報告修改后由主席團再次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或者授權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并作出相應的決議。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審議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具體辦法由主席團研究決定。
第十章 公布
第六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通過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本市選舉的省人大代表,由主席團發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規定選舉的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接受辭職或者罷免的決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布。
第六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報經批準后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報告、地方性法規、決定、決議以及選舉結果等,應當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咸陽人大網站和咸陽日報等主要媒體上刊載。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規則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負責解釋;閉會期間,授權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咸陽發布)
(責任編輯:黃莎 審核簽發:奇志)